Real Estate Perspective | Determining the Substantive Relationship of Home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Contracts
Published:
2024-10-18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projects can be divided into industrial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projects and residential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projects, with the specific target of residential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projects being family residences. Since most family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projects have a small contract amount and a limited scope of work, they generally involve reprocessing of formed spaces and improvements and optimizations of indoor space layout, which do not affect the overall safety structure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Therefore, many viewpoints in judicial practice suggest that family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contracts should be classified as contracts for work, and disputes arising from them should be regarded as disputes over contracts for work, subject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regarding contracts for work. However, there are also viewpoints that consider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contract disputes as falling under the category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 disputes as defined in the Regulations on Civil Case Causes, and thus family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contracts should also be subject to relevant construction laws. Additionally, some courts, when hearing disputes over family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contracts, either avoid addressing the nature of the contract or acknowledge it as a contract for work while still partially applying relevant construction laws.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through empirical analysis of relevant judicial rulings and a review of practical viewpoints, believes that the essential differences between contracts for work and construction contracts should be used as the basis for 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family decoration and renovation contracts, while also responding to issues of legal applicability based on the legal principles underlying construction law.
装饰装修工程按照装修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和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其中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具体对象是家庭住宅。因大多数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标的额小,工程量不大,一般是对成型空间的再加工与室内空间布置的改进与优化,并不会对建设工程整体安全结构产生影响。故司法实践中多有观点认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应属承揽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系承揽合同纠纷,应适用《民法典》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但也有观点认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也应当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此外,还有一些法院在审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时,回避合同性质或认可合同性质属承揽合同,但仍部分适用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规定。本文作者通过对相关司法裁判进行实证分析与实务观点的梳理,认为应当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本质区别作为认定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性质的依据,同时以建设工程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作为出发点,对相关法律适用的问题作出回应。
一、问题的提出
装饰装修工程按照装修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和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工业装饰装修工程原则上属于建设工程,适用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以及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等情形所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家庭装饰装修的对象是家庭住宅,一般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故对于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存在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两种观点。当然,建设单位为进行成品房销售而实施的批量住宅装修一般不属于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故本文中对该情形不予讨论。
其中,认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观点主要是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并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得出的。认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观点主要是从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出发,其工程量小、标的额小,且不改变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会对建设工程整体安全结构产生影响,加之家庭装修的合同主体一般是业主与装修公司或施工班组,故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
上述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出现,各地裁判结果并不统一。故明确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实质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将影响到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是否能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解决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观点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例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浙01民终3647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关于案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定性问题。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承揽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并属于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类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不享有任意解除权,故王斐主张其在本案中享有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该院通过认定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方式,否定了业主在承揽合同中作为定作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判决驳回业主通过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诉讼请求。
持有同样观点的还有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在(2020)桂14民终1134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关于邓某与卢某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否解除的问题。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类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方不享有任意解除权。那么,本案是否存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该院同样明确认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业主作为发包方不享有任意解除权。
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湘01民终10215号民事裁定中认为:“曾某将其承接的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上诉人施工,上诉人因曾某欠付工程尾款而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此,无论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还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均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该院认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同样肯定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性质属建设工程合同。
由上述判例可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根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作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案由,认定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也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从而在建设工程法律中有规定的情况下,排除对承揽合同法律规则的适用。
三、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承揽合同的观点
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承揽合同,例如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赣11民终121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本案案由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列的三级案由,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原则上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从而认定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承揽合同,原则上不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规定,以承揽法律关系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适用承揽关系的法律法规。同样,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赣08民终2816号民事判决中也直接认为:“……本案并不属于上述情形,本案涉及的是家庭装修合同,应按承揽合同关系处理,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直接将家庭装修合同的纠纷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并适用有关承揽关系的法律法规。
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则更为清晰,该院在(2018)闽01民终9075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吴某对李某的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李某关于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吴建义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故,该院通过认为吴某与李某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方式,直接地否定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观点。
此外,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鲁02民终7895号民事判决中认为:“本案系因追索小额住宅装修装饰工程款引发的纠纷,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本案中,法院考虑到该案是因追索小额装修工程款引发的法律纠纷,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不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将该案的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更符合实际情况,以此认定该案所涉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承揽合同。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背后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第4项规定:“……所谓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居住的房屋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设活动。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合同法》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并参照建设部2002年3月5日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予以处理。”该纪要明确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活动不属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依据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异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均属有名合同,分别规定于《民法典》合同编第十七章与第十八章。依《民法典》第808条可知,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可见,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是承揽合同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内的具体表现,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故,即使认定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也不能完全排除承揽合同法律规则的适用。例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豫民申4541号民事裁定中认为:“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经原审查明,本案中某公司承包工程范围为涉案房屋的全部装修设计以及施工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涉案装修工程已于2018年12月15日完成,并经杨某验收入住使用。依据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具体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方式来看,涉案《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建设工程合同属于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生效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复函》中的答复意见,认定涉案《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该院明确家庭装修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但亦属建设工程合同,优先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在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具体差异主要体现在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合同主体、法律适用等方面。
在合同形式上,《民法典》第789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承揽合同无此类规定;在合同标的上,建设工程合同标的内容属建筑工程范畴,即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装修工程等,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建设质量要求高、技术要素投入全面等特点,而在承揽合同中,合同标的一般是小型工程,标的额小,工程量不大,一般是对成型空间的再加工与室内空间布置的改进与优化,并不会对建设工程整体安全结构产生影响;在合同主体上,承揽合同对于承揽人的资质无特殊要求,但建设工程合同对于承包人等建设工程参与人有资质上的要求,例如《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合同的效力问题,合同主体解除权的问题,以及管辖等问题,都存在极大的差异,厘清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实质,对于解决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实质的认定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与工业装饰装修存在显著差异,通过前文分析可知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兼具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特质,这与具有典型的建设工程合同特质工业装修合同存在本质区别。笔者在前文中也对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的观点与属承揽合同的观点进行梳理,发现司法裁判中尚无明确的认定标准,多数法院均是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或法院内部的会议纪要,直接对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实质进行认定,这也造成了各地法院观点不一的窘境。
笔者认为,认定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合同,还是承揽合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是应当结合具体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充分考虑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从合同文本;装修的规模与难度;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求对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实质关系作出最符合实际情况的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文本。建设工程合同作为要式合同,合同文本一般借鉴行政部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参考文本,对于施工人是否取得了建筑法律或行政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工程造价所要求的施工企业法人资质等级作出说明。此外,合同中对于工程内容、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约定相对详细,合同双方身份更符合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也基于此而确定。而承揽合同相对简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以承揽内容为核心,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义务有明显区别。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文本,可以依照此区别进行判断。
(2)装修规模与难度。家庭装修的规模相对工业装修相对较小,但不同的家庭装修之间的规模与难度也存在明显差别,部分家庭装修同样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明显加大房屋荷载。《建筑法》第49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故,涉及房屋主体、房屋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装修行为须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这体现了国家强管制性,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而不涉及上述情形的家庭装饰装修并无此类强制性规定,在性质上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点,更适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则调整。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般的家庭装饰装修,是自然人基于居住的需求对房屋进行装修,而大部分自然人既无建设工程相应资质审查能力,又无专业工业装修中的高度专业化。若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直接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将业主直接作为发包人,将会导致偏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加重业主的负担。故应立足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斟酌当事人在订立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时更愿意享有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还是享有承揽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以更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作为认定标准。当然,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意味着忽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脱离客观事实。
基于上述分析,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的实质关系的认定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考察。而在具体的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不能完全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也不能全部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应选择符合实际情况,贴近各方意思,平衡各方的利益的法律规定予以适用,司法实践中亦是如此。例如,有部分法院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由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但在管辖上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合同无效时可以适用建设工程合同法律中折价补偿规则;也有部分法院将家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由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但考虑到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小,标的金额小,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在保护家庭装修发包人的权利时,允许适用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肯定了发包人享有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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