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辩护 | 历经“七审”终获撤回起诉,众成清泰济南所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提供“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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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22-01-21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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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 2022年1月18日,众成清泰济南所王君杰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获撤诉处理,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本案诉讼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历经法院七次审判,基本走完了《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全部诉讼程序。本案发生于2018年,经某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18年6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提出抗诉。2018年12月7日,二审中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王某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中级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驳回申诉。2019年11月25日,经中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中级法院决定对本案再审并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6月23日,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同年7月重新审理本案,重审期间检察机关于同年9月3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减少了指控被告人王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和数额,并最终于2022年1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人王某全部犯罪事实和数额的起诉。 众成清泰济南所分别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7月份接受委托,指派王君杰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在二审和重审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后,辩护律师认真研究卷宗材料、精心设计辩护方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实现了对本案的有效辩护。有以下辩护经验可供分享或借鉴:充分沟通、深入阅卷、积极调查取证。 ——充分沟通 实现有效辩护没有坦途和捷径可走,而充分沟通、深入阅卷和积极调查取证被业界称为通向有效辩护之路的“三驾马车”。有效沟通包括与当事人、同案辩护律师及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沟通。本案中,辩护律师正是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及其亲属,方深入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及可疑之处,从而为在二审阶段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获取了证据线索。而与本案原辩护律师的积极沟通,则有助于充分利用和借鉴原辩护律师的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和少走弯路,本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正是在原审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沟通则助于他们了解和认同辩护观点,毕竟律师的辩护词只有被法院认可和采信才会起作用,否则只是废文一篇、聊以自叹而已,正是与法官的积极沟通让其初步了解和认同律师的辩护观点。 ——深入阅卷 阅卷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控方证据漏洞、形成辩护思路的必由之路,深入阅卷是有效辩护的前提和基础。阅卷是一份辛苦活,尤其是面对本案数十本卷宗,个中辛苦唯有自知。阅卷不是一个简单的看卷的过程,其凝聚了专业知识、经验见识和智慧灵感,可说又不可说,唯有到一定程度和深度才能发现它的妙机所在。本案阅卷进行了多轮,从粗略到详尽再到各类证据逐一甄别、参详,终于发现了一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借条复印件,这份证据从案件伊始就在卷宗里,但所有人员都把它忽视了,都认为它作为借条和其他证据相吻合并无实质意义,属于辅助性证据,但正是这份借条上显示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是“经手人”而不是借款人(有罪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王某是借款人,王某也很“讲义气”的认为自己有还款责任),该份证据的“出现”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让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的重要原因。 ——积极调查取证 通常说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实践中证据辩护则是最有效果的辩护,一个案件如果出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则意味着它的改判只是时间问题和程序性问题。本案中,除了在原卷宗发现的“借条”外,还发现了一条证据线索,即被告人称其将代收的村民沿街商铺办证款通过银行转账上缴了土地管理部门(事情已经过去数年),但却没有查到银行转账的记录,土地管理部门也否认收到过相关钱款。辩护律师多次询问甚至严词质问被告人,希望被告人能够如实“交待”钱款去向,但被告人均极力确认其通过银行转账上缴了土地管理部门。钱去哪了?监察部门调取了被告人名下所有银行账号的转账记录,均未发现钱款去向。最后,辩护律师根据被告人的年龄(五十余岁)、学历(高中)、生活环境(农村)等情况,推断如果被告人所陈述属实,那么根据便利原则其转款的金融机构应在附近的村镇,该金融机构应该是村镇常见的金融机构。根据这一标准,辩护律师再推断出其转款的机构大概率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但这两个金融机构监委都调查过了,均没有转账记录。那什么情况下被告人认为自己转了账但没有转账记录呢?有一种重大可能性是邮局存单!!!根据这一推断和证据线索,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调取新证据,在主审法官的大力推动下,监察委调取到了被告人在这一时间段办理大额存单的记录,之后又调取到了土地管理部门某工作人员分多次取出该存单上钱款的记录。真相呼之欲出,被告人将现金办理成存单后交给了土地管理部门某工作人员,后因时间长久误认为自己转账给了某工作人员,该钱款最终被某工作人员据为己有。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根据相关内部政策土地管理部门为农村沿街商铺办理房产证除工本费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目前该工作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和伪证罪正在调查处理中。 当然,律师的辩护观点只有被法院采纳、采信才会发挥作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坚守,才是本案最终得以公正处理的根本保障。
有效辩护 | 历经“七审”终获撤回起诉,众成清泰济南所为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提供“有效”辩护
(Summary description)
2022年1月18日,众成清泰济南所王君杰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获撤诉处理,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本案诉讼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历经法院七次审判,基本走完了《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全部诉讼程序。本案发生于2018年,经某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18年6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提出抗诉。2018年12月7日,二审中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王某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中级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驳回申诉。2019年11月25日,经中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中级法院决定对本案再审并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6月23日,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同年7月重新审理本案,重审期间检察机关于同年9月3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减少了指控被告人王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和数额,并最终于2022年1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人王某全部犯罪事实和数额的起诉。
众成清泰济南所分别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7月份接受委托,指派王君杰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在二审和重审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后,辩护律师认真研究卷宗材料、精心设计辩护方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实现了对本案的有效辩护。有以下辩护经验可供分享或借鉴:充分沟通、深入阅卷、积极调查取证。
——充分沟通
实现有效辩护没有坦途和捷径可走,而充分沟通、深入阅卷和积极调查取证被业界称为通向有效辩护之路的“三驾马车”。有效沟通包括与当事人、同案辩护律师及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沟通。本案中,辩护律师正是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及其亲属,方深入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及可疑之处,从而为在二审阶段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获取了证据线索。而与本案原辩护律师的积极沟通,则有助于充分利用和借鉴原辩护律师的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和少走弯路,本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正是在原审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沟通则助于他们了解和认同辩护观点,毕竟律师的辩护词只有被法院认可和采信才会起作用,否则只是废文一篇、聊以自叹而已,正是与法官的积极沟通让其初步了解和认同律师的辩护观点。
——深入阅卷
阅卷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控方证据漏洞、形成辩护思路的必由之路,深入阅卷是有效辩护的前提和基础。阅卷是一份辛苦活,尤其是面对本案数十本卷宗,个中辛苦唯有自知。阅卷不是一个简单的看卷的过程,其凝聚了专业知识、经验见识和智慧灵感,可说又不可说,唯有到一定程度和深度才能发现它的妙机所在。本案阅卷进行了多轮,从粗略到详尽再到各类证据逐一甄别、参详,终于发现了一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借条复印件,这份证据从案件伊始就在卷宗里,但所有人员都把它忽视了,都认为它作为借条和其他证据相吻合并无实质意义,属于辅助性证据,但正是这份借条上显示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是“经手人”而不是借款人(有罪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王某是借款人,王某也很“讲义气”的认为自己有还款责任),该份证据的“出现”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让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的重要原因。
——积极调查取证
通常说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实践中证据辩护则是最有效果的辩护,一个案件如果出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则意味着它的改判只是时间问题和程序性问题。本案中,除了在原卷宗发现的“借条”外,还发现了一条证据线索,即被告人称其将代收的村民沿街商铺办证款通过银行转账上缴了土地管理部门(事情已经过去数年),但却没有查到银行转账的记录,土地管理部门也否认收到过相关钱款。辩护律师多次询问甚至严词质问被告人,希望被告人能够如实“交待”钱款去向,但被告人均极力确认其通过银行转账上缴了土地管理部门。钱去哪了?监察部门调取了被告人名下所有银行账号的转账记录,均未发现钱款去向。最后,辩护律师根据被告人的年龄(五十余岁)、学历(高中)、生活环境(农村)等情况,推断如果被告人所陈述属实,那么根据便利原则其转款的金融机构应在附近的村镇,该金融机构应该是村镇常见的金融机构。根据这一标准,辩护律师再推断出其转款的机构大概率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但这两个金融机构监委都调查过了,均没有转账记录。那什么情况下被告人认为自己转了账但没有转账记录呢?有一种重大可能性是邮局存单!!!根据这一推断和证据线索,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调取新证据,在主审法官的大力推动下,监察委调取到了被告人在这一时间段办理大额存单的记录,之后又调取到了土地管理部门某工作人员分多次取出该存单上钱款的记录。真相呼之欲出,被告人将现金办理成存单后交给了土地管理部门某工作人员,后因时间长久误认为自己转账给了某工作人员,该钱款最终被某工作人员据为己有。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根据相关内部政策土地管理部门为农村沿街商铺办理房产证除工本费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目前该工作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和伪证罪正在调查处理中。
当然,律师的辩护观点只有被法院采纳、采信才会发挥作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坚守,才是本案最终得以公正处理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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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8日,众成清泰济南所王君杰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获撤诉处理,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准许检察机关撤回对被告人王某的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关规定,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撤回起诉后30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
本案诉讼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历经法院七次审判,基本走完了《刑事诉讼法》设定的全部诉讼程序。本案发生于2018年,经某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检察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18年6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提出抗诉。2018年12月7日,二审中院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王某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中级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驳回申诉。2019年11月25日,经中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中级法院决定对本案再审并裁定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6月23日,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于同年7月重新审理本案,重审期间检察机关于同年9月3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书,减少了指控被告人王某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和数额,并最终于2022年1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人王某全部犯罪事实和数额的起诉。
众成清泰济南所分别于2020年11月份、2021年7月份接受委托,指派王君杰律师担任被告人王某在二审和重审一审阶段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后,辩护律师认真研究卷宗材料、精心设计辩护方案、积极履行辩护职责,实现了对本案的有效辩护。有以下辩护经验可供分享或借鉴:充分沟通、深入阅卷、积极调查取证。
——充分沟通
实现有效辩护没有坦途和捷径可走,而充分沟通、深入阅卷和积极调查取证被业界称为通向有效辩护之路的“三驾马车”。有效沟通包括与当事人、同案辩护律师及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沟通。本案中,辩护律师正是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及其亲属,方深入了解案件发生的背景及可疑之处,从而为在二审阶段申请司法机关调取证据获取了证据线索。而与本案原辩护律师的积极沟通,则有助于充分利用和借鉴原辩护律师的工作成果,避免重复和少走弯路,本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正是在原审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与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沟通则助于他们了解和认同辩护观点,毕竟律师的辩护词只有被法院认可和采信才会起作用,否则只是废文一篇、聊以自叹而已,正是与法官的积极沟通让其初步了解和认同律师的辩护观点。
——深入阅卷
阅卷是刑辩律师的基本功,也是律师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控方证据漏洞、形成辩护思路的必由之路,深入阅卷是有效辩护的前提和基础。阅卷是一份辛苦活,尤其是面对本案数十本卷宗,个中辛苦唯有自知。阅卷不是一个简单的看卷的过程,其凝聚了专业知识、经验见识和智慧灵感,可说又不可说,唯有到一定程度和深度才能发现它的妙机所在。本案阅卷进行了多轮,从粗略到详尽再到各类证据逐一甄别、参详,终于发现了一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借条复印件,这份证据从案件伊始就在卷宗里,但所有人员都把它忽视了,都认为它作为借条和其他证据相吻合并无实质意义,属于辅助性证据,但正是这份借条上显示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是“经手人”而不是借款人(有罪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王某是借款人,王某也很“讲义气”的认为自己有还款责任),该份证据的“出现”影响了整个案件的证据体系,是让检察机关认为本案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的重要原因。
——积极调查取证
通常说程序辩护是最好的辩护,实践中证据辩护则是最有效果的辩护,一个案件如果出现影响定罪量刑的新证据则意味着它的改判只是时间问题和程序性问题。本案中,除了在原卷宗发现的“借条”外,还发现了一条证据线索,即被告人称其将代收的村民沿街商铺办证款通过银行转账上缴了土地管理部门(事情已经过去数年),但却没有查到银行转账的记录,土地管理部门也否认收到过相关钱款。辩护律师多次询问甚至严词质问被告人,希望被告人能够如实“交待”钱款去向,但被告人均极力确认其通过银行转账上缴了土地管理部门。钱去哪了?监察部门调取了被告人名下所有银行账号的转账记录,均未发现钱款去向。最后,辩护律师根据被告人的年龄(五十余岁)、学历(高中)、生活环境(农村)等情况,推断如果被告人所陈述属实,那么根据便利原则其转款的金融机构应在附近的村镇,该金融机构应该是村镇常见的金融机构。根据这一标准,辩护律师再推断出其转款的机构大概率是农村信用社或邮政储蓄银行。但这两个金融机构监委都调查过了,均没有转账记录。那什么情况下被告人认为自己转了账但没有转账记录呢?有一种重大可能性是邮局存单!!!根据这一推断和证据线索,辩护律师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调取新证据,在主审法官的大力推动下,监察委调取到了被告人在这一时间段办理大额存单的记录,之后又调取到了土地管理部门某工作人员分多次取出该存单上钱款的记录。真相呼之欲出,被告人将现金办理成存单后交给了土地管理部门某工作人员,后因时间长久误认为自己转账给了某工作人员,该钱款最终被某工作人员据为己有。更令人大跌眼镜的是,根据相关内部政策土地管理部门为农村沿街商铺办理房产证除工本费外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目前该工作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和伪证罪正在调查处理中。
当然,律师的辩护观点只有被法院采纳、采信才会发挥作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和公平正义的坚守,才是本案最终得以公正处理的根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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