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 | 抵押物被刑事追缴时抵押权人的救济途径
- Categories:Professional Articles
- Author:
- Origin:
- Time of issue:2022-01-24 08:48
- Views:
(Summary description)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由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产免予刑事追缴,这其中就包括了“抵押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程序已经事先以刑事判决书的方式处置了案涉财产的情形,此时,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该如何处置?抵押权人能否继续主张并实现自身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一、对涉案财物“善意取得”的认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就不动产抵押权而言,善意取得应包括三个要件:抵押权人须为善意、主债权合法有效、已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相关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6374号【刘云、刘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刑事犯罪人名下,基于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抵押权人有权相信刑事犯罪人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案涉房屋。至于刑事犯罪人如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则超出抵押权人的审查判断范围。抵押权人履行了借款合同的出借款项,在房屋管理部门完成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即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 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与刑事判决执行的顺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由此,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受害人退赔、罚没的判决内容,不能排除抵押权人基于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所申请的强制执行,合法有效成立的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均可以优先于刑事被害人的退赔部分,乃至人民法院予以罚没的罚金和有关财产等优先执行受偿。 相关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执复80号【深圳市汇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纠纷】,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作为案涉八套房产的抵押权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即使异议人汇业公司是刑事受害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作为抵押权人亦依法优先汇业公司等刑事受害人受偿。 三、刑事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在刑事执行阶段,抵押权人如果认为执行程序损害其合法权益,可考虑采取如下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检察监督,三是以案外人的身份对生效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由此,在刑事案件已经生效并且进入执行程序之中,抵押权人后知晓该抵押物已经被没收或退还被刑事被告人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明确自身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执异9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叶敏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异议人农行成都新都支行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发放足额贷款,为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支付了相应对价,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成立在本案查封之前,农行成都新都支行对案涉房屋违法性瑕疵并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且生效判决亦已确认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故异议人据此对案涉房产处置所得款项提出分配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5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监督,可以对侦查机关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部门移送、立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以案外人的身份对生效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由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中,案外人主张对刑事裁判认定的赃款赃物具有所有权或善意取得,进而排除刑事追缴的,实质上属于对执行依据即刑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刑事审判部门补充裁定或案外人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最终解决争议。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843号【王春丽、曲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王春丽主张该涉案房产系其善意取得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并不是对执行过程中有关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是对执行依据,即对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该规定,王春丽如认为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存在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况,可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结语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需要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不能明知该财产是刑事犯罪的违法所得,仍旧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更不得在该债权的对等金额上存在其它虚假不足情形。同时,若在刑事执行阶段,抵押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抵押权人应当果断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选择最合理有效的方式阻却刑事案件中罚没抵押物以及退赔抵押物部分的执行程序,甚至可以其他程序变更原先刑事判决中的错误部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视点 | 抵押物被刑事追缴时抵押权人的救济途径
(Summary description)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由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产免予刑事追缴,这其中就包括了“抵押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程序已经事先以刑事判决书的方式处置了案涉财产的情形,此时,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该如何处置?抵押权人能否继续主张并实现自身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一、对涉案财物“善意取得”的认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就不动产抵押权而言,善意取得应包括三个要件:抵押权人须为善意、主债权合法有效、已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相关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6374号【刘云、刘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刑事犯罪人名下,基于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抵押权人有权相信刑事犯罪人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案涉房屋。至于刑事犯罪人如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则超出抵押权人的审查判断范围。抵押权人履行了借款合同的出借款项,在房屋管理部门完成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即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
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与刑事判决执行的顺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由此,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受害人退赔、罚没的判决内容,不能排除抵押权人基于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所申请的强制执行,合法有效成立的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均可以优先于刑事被害人的退赔部分,乃至人民法院予以罚没的罚金和有关财产等优先执行受偿。
相关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执复80号【深圳市汇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纠纷】,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作为案涉八套房产的抵押权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即使异议人汇业公司是刑事受害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作为抵押权人亦依法优先汇业公司等刑事受害人受偿。
三、刑事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在刑事执行阶段,抵押权人如果认为执行程序损害其合法权益,可考虑采取如下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检察监督,三是以案外人的身份对生效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由此,在刑事案件已经生效并且进入执行程序之中,抵押权人后知晓该抵押物已经被没收或退还被刑事被告人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明确自身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执异9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叶敏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异议人农行成都新都支行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发放足额贷款,为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支付了相应对价,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成立在本案查封之前,农行成都新都支行对案涉房屋违法性瑕疵并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且生效判决亦已确认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故异议人据此对案涉房产处置所得款项提出分配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5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监督,可以对侦查机关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部门移送、立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以案外人的身份对生效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由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中,案外人主张对刑事裁判认定的赃款赃物具有所有权或善意取得,进而排除刑事追缴的,实质上属于对执行依据即刑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刑事审判部门补充裁定或案外人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最终解决争议。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843号【王春丽、曲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王春丽主张该涉案房产系其善意取得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并不是对执行过程中有关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是对执行依据,即对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该规定,王春丽如认为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存在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况,可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结语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需要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不能明知该财产是刑事犯罪的违法所得,仍旧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更不得在该债权的对等金额上存在其它虚假不足情形。同时,若在刑事执行阶段,抵押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抵押权人应当果断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选择最合理有效的方式阻却刑事案件中罚没抵押物以及退赔抵押物部分的执行程序,甚至可以其他程序变更原先刑事判决中的错误部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Categories:Professional Articles
- Author:
- Origin:
- Time of issue:2022-01-24 08:48
- Views:
引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由此,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财产免予刑事追缴,这其中就包括了“抵押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程序已经事先以刑事判决书的方式处置了案涉财产的情形,此时,设立抵押权的标的物该如何处置?抵押权人能否继续主张并实现自身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可采取何种救济途径?
一、对涉案财物“善意取得”的认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就不动产抵押权而言,善意取得应包括三个要件:抵押权人须为善意、主债权合法有效、已完成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相关案例: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川民申6374号【刘云、刘勇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刑事犯罪人名下,基于物权登记的公示公信力,抵押权人有权相信刑事犯罪人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有权处分案涉房屋。至于刑事犯罪人如何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则超出抵押权人的审查判断范围。抵押权人履行了借款合同的出借款项,在房屋管理部门完成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即取得案涉房屋的抵押权。
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与刑事判决执行的顺位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由此,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受害人退赔、罚没的判决内容,不能排除抵押权人基于其享有优先受偿权所申请的强制执行,合法有效成立的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均可以优先于刑事被害人的退赔部分,乃至人民法院予以罚没的罚金和有关财产等优先执行受偿。
相关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执复80号【深圳市汇业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纠纷】,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作为案涉八套房产的抵押权人,对上述房产享有合法的抵押权。即使异议人汇业公司是刑事受害人,中信银行深圳分行作为抵押权人亦依法优先汇业公司等刑事受害人受偿。
三、刑事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在刑事执行阶段,抵押权人如果认为执行程序损害其合法权益,可考虑采取如下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二是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检察监督,三是以案外人的身份对生效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审查案外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由此,在刑事案件已经生效并且进入执行程序之中,抵押权人后知晓该抵押物已经被没收或退还被刑事被告人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的方式明确自身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相关案例: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执异99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叶敏执行异议】,法院认为:异议人农行成都新都支行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发放足额贷款,为取得案涉房屋抵押权支付了相应对价,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成立在本案查封之前,农行成都新都支行对案涉房屋违法性瑕疵并不知情,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且生效判决亦已确认其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故异议人据此对案涉房产处置所得款项提出分配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二)要求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45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五)损害被执行人、被害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进行监督,可以对侦查机关机关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情况,人民法院审判部门、立案部门、执行部门移送、立案、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
(三)以案外人的身份对生效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由此,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中,案外人主张对刑事裁判认定的赃款赃物具有所有权或善意取得,进而排除刑事追缴的,实质上属于对执行依据即刑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刑事审判部门补充裁定或案外人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最终解决争议。
相关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843号【王春丽、曲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王春丽主张该涉案房产系其善意取得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并不是对执行过程中有关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是对执行依据,即对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该规定,王春丽如认为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存在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况,可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结语
对于抵押权人而言,需要尽到自身注意义务及谨慎义务,不能明知该财产是刑事犯罪的违法所得,仍旧在该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更不得在该债权的对等金额上存在其它虚假不足情形。同时,若在刑事执行阶段,抵押权人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抵押权人应当果断争取自身的合法权益,选择最合理有效的方式阻却刑事案件中罚没抵押物以及退赔抵押物部分的执行程序,甚至可以其他程序变更原先刑事判决中的错误部分,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Scan the QR code to read on your phone
Related news
MORE>>
Address: 55-56 Floor, Jinan China Resources Center, No. 11111 jingshi Road, Lixia District, Jinan city, Shandong Province
Zip code:250014
Tel:0531-66590815
Fax:0531-66590906
E-mail:zhongchenglawyer@163.com
Follow our official account
JINAN AREA OF JOINTIDE LAW FIRM 鲁ICP备05025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