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法律角:未被撤销的工伤认定书也能不作数
- Categories:Classic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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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21-03-22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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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description)
HR法律角:未被撤销的工伤认定书也能不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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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刘某系某公司售后服务人员,在职期间参加了社会保险。2016年4月底,刘某受托给产品用户更换水管时,不慎眼部受伤。因刘某从事工作是个人行为,非某公司指派,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刘某夫妇以家庭困难为由,恳请某公司配合申报工伤。为消除单位顾虑,刘某向某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2016年4月底在非单位安排的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眼部受伤。本人及家属申请公司协助申报工伤认定、伤残评定及报销相关事宜。鉴于本次事故实属个人行为所致,与公司无关,对于后期的处理、相关责任及损失等均由个人负责,保证不以任何形式追究公司的责任和赔偿。2016年7月,刘某被人社局认定工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刘某伤情治疗完毕后回单位工作10余天,期间又手写了意思相同的申请书,此后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2017年6月,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三十余万元。案经审理,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刘某部分诉求。双方不服裁决结果均诉至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是:某公司是否应向刘某支付因工伤产生的各项费用。
1、刘某观点
案涉承诺书是某公司事先草拟好的,内容不真实,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担心公司不给报销医疗费,本人为解决医治之忧不得已签署了承诺书,因此承诺书违法无效。本人已被认定为工伤,某公司应为本人办理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并依法支付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2、某公司观点
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是在干私活过程中受伤的,而不是在为单位工作中受伤的,其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件。答辩人当时出于怜悯之心,一时心软为上诉人出具了工伤认定材料,于是产生了本案的工伤认定书,但认定工伤所依据的相关材料是虚假材料,故刘某无权要求单位支付工伤待遇。
【判决结果】
案经三级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刘某回单位上班后手写的申请书进行了明确的陈述,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承诺书是受胁迫所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刘某出具的承诺书及申请书足以推翻工伤认定事项,为此驳回刘某的诉求。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书是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前提和依据,不服工伤认定结果的,多数用人单位会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书。本案刘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某公司虽想摆脱工伤认定结果的束缚,但因超过了撤销工伤认定书的法定期限,已无法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效行使权利救济。在工伤认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多数人认为某公司难以免除工伤待遇支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法院认定某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足以推翻工伤认定书记载的工伤事项,由此免除了某公司几十万元的工伤待遇支付责任。刘某也因贪心不足,因其诉讼行为暴露了虚假工伤事实,致使他原本可以享受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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