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新媒体 | 自媒体账号权属之争及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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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me of issue:2021-06-0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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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新媒体 | 自媒体账号权属之争及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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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短视频时代,传媒行业发生巨变,短视频和直播逐渐成为新的传播方式冲击着主流媒体。作为大众媒介的产物,记者、主持人始终是媒体界最为活跃的群体,很多传媒领域的工作人员也在多个自媒体平台注册账号,借助日常工作中接触的资源、固定的受众及特殊优势,开展与之工作或生活相关的短视频或直播宣传,并获得大量粉丝及社会关注。
工作人员利用特殊身份及单位资源开设的自媒体平台账号权属问题及未来合理路径规划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分别从存量账号的归属及转让、新增账号的创建及规范和账号法律风险及解决建议具体解答并提供建议。
一、存量账号的归属及转让问题
(一)账号归属问题
工作人员对现已注册并在运营的个人自媒体平台账号原则上仅享有使用的权利,并无所有权。自媒体平台账号应被理解为一种“网络虚拟财产”,账号的创建是基于自媒体人在网络服务平台时勾选并认同的相关服务协议,而协议中对于自媒体人所创建的自媒体账号的权益在双方之间进行了划分。
以主要自媒体平台的协议为例:
综上,工作人员所享有的仅是自媒体平台账号使用权,在行使网络虚拟财产相关权利时,亦应当遵循和依照与平台方签署的服务合同约定。
(二)账号转让问题
依据中国广告协会2020年6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二十条第3款规定:“主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注册账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依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2020年11月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规定:“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要通过实名验证、人脸识别、人工审核等措施,确保实名制要求落到实处,封禁未成年用户的打赏功能。”
账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需个人身份注册、实名制绑定并用于个人使用,无权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帐号。因此,单位工作人员即使在自媒体平台发布的内容来自于日常工作中的素材、脚本甚至是其他由单位提供的资源,但该账号仅仍仅归其个人使用,无法转借给单位或归单位享有。
二、新增账号的创建及规范问题
除量存账号外,如果存在单位工作人员注册新账号或在其他平台注册账号的情况,也可以考虑适当采取特别的规定或约定规范此类问题。
(一)充分利用企业官方账号
如在抖音、微信等平台先后推出“企业号”服务。与个人账号相比,企业账号需要绑定营业执照并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门槛抬高的同时享有有形、无形的权利也同时增多,企业可以在自媒体平台快速树立品牌形象,享有涉及商业宣传、交易支付等多样化功能,同时,又可以将企业宣传同企业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紧密结合。例如,在抖音平台,一个营业执照可以认证两个企业号,在企业号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员工号功能,子母账号等,如此一来,母公司与子公司、各地分公司以及员工均可以纳入企业号的管理范围内,既达到对企业的整体宣传,又可以对零散混乱的个人账号使用做出规范。
(二)成立MCN机构达成签约
MCN(Multi - Channel Network),是为了更好地链接内容创作者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行业模式。《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是指培育主播并为其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如MCN机构等)。”这也是第一次在官方文件中出现这一名词。据统计,现全国已有20000多家此类专门机构,而国内至少有30多家广电机构已向MCN机构转化。通过成立MCN机构可以采取更多灵活的方式与单位内部工作人员及外聘主播签约,对公司与个人之间关于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利益分配、约束条件及违约责任作出更明确、更清晰的约定。
因此,在短视频时代浪潮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关于广告收入、直播带货、内容制作、版权代运营、账号孵化运营、平台补贴分成、衍生品开发、政府业务等多元化盈利模式和运作模式。在享受利益的同时更肩负起通过媒体宣传弘扬价值观、传递正能量的社会责任。
三、平台账号法律风险及解决建议
为确保对于账号的控制权,企业或MCN机构也有可能会选择使用其法定代表人/特定员工的相关信息注册网络平台账号,并将该等账号交付给员工/主播使用。这种操作管理方式也并非明智之举。首先,账户的使用人与注册人并不一致,不仅可能违反平台方的用户服务协议和管理规则,也可能不符合《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实名制”原则;其次,传媒行业内人员流动性普遍较大,一旦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员工离职等问题出现,账号的安全风险不可避免。
从网络平台账号的类型、特征等出发进行综合考虑,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约束及规制。
(一)签订书面协议
不管是通过提供劳务服务的方式还是通过经纪合作的方式,在合作过程中均需要签订书面文件约定个人与公司/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
1.劳务合同
如选择签订劳务合同的方式,协议中应包含劳务服务的内容、服务期限、劳务报酬、双方权利义务、相关权利归属、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
2.经纪合同
如选择签订经纪合同,则应对合作安排、合作期间、商务活动收益分配、双方权利义务、相关权利归属、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等具体问题作出约定。
两种方式的合同各有利弊,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及行业领域作出适合的选择及个性化约定。
(二)突出单位名称
针对自媒体平台账号和内容的筹备及账号本身的运营和使用,都对于账号使用人个人有很高的依赖度,但续产能力及持续热度却离不开团队创作及背后资源的支持。因此,突出单位名称一方面可以弱化个人形象,另一方面在出现纠纷时可以处于优势地位。虽然账号原则上不得转让、赠予,但一旦出现纠纷,判断账号的权属时除特定情形之外,认定个人享有该等账号的权属是目前司法实务中较为主流的观点。但相关平台账号本身系为特定公司产品或服务打造,账号名称中也适用了公司/MCN机构的注册商标名称,且对账号的运营和价值提升亦投入了相应资源的,则或可主张相关账号的权益应当归公司/MCN机构所有。
(三)做好档案管理
收益分配的约定来自于双方之间合意,显失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是产生纠纷的根源,一旦产生纠纷,违约金数额同样是值得关注的问题。本身制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及违约金均是一个合理的制度,既可以保证双方固定收益又可以有效减少违约行为,尤其是MCN之间挖墙脚或恶性竞争导致的违约。
因此,建议在双方内部做好档案管理,例如公司/MCN机构为个人搭配了怎样的团队、每天付出了哪些工作、投入了多少资源,个人为公司创造了多少价值、带来多少热度,都可以进行量化并留存记录,合作时注意保存资料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举证。
(四)账号收益划分
在考虑账号带来的丰硕收益的同时,账号运营的成本及背后的资金支持也不容忽视。单位在与员工/主播进行账号收益权划分时,往往需从成本及收益两个角度进行考虑。成本包括了工作单位提供的舞台背景、特殊外景、妆化服饰、灯光音响、脚本设计、宣发成本等方方面面;收益则需要从粉丝量、阅读量、播放量设置直播收益等方面进行量化计算。如果员工/主播严重依赖单位的支持或单位对该账号热度贡献更多,应当享有更高比例的分成;反之,个人则分享的比例应该较高。例如有些MCN机构直接将受益划分比例同直播收益额挂钩,收益额达到50万时,比例定在5:5,如果收益额大于500万时,个人的议价能力提高,比例也自然有所倾斜。
(五)竞业禁止条款
竞业禁止条款在劳动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但伴随目前企业竞争不仅局限于资本的竞争,更多转向人才资源的竞争,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不再局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于自媒体平台的主播而言,也可以签订相关协议、作出约定或承诺。例如仅可以在某一自媒体平台进行宣传、解约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在任何平台从事相似工作、不得私自开设新账号引流并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伴随着自媒体和短视频的兴起,特别是电商加入后产生直播带货热潮,自媒体账号的变现力度加大,方式路径多样。就目前关于“账号权属“及“网络虚拟财产”等问题在法律层面上还未有十分清晰的界定和明确的规定;但平台、机构、个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理划分又是共享资源、共同获利的前提与基础,唯有三方共同遵循约定、规避风险,自媒体平台的发展与商业价值的实现才可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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